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 - 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来源: 时间:2012-04-28 作者: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情形
1、因养子女死亡申报的,须养子女在合法收养期间死亡。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死亡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2、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伤残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3、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一律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4、夫妻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四)年度审核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户口迁出本区应退出后到户籍地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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